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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司聘用外国专家长期来华工作手续的通知

2016-08-23 19:27:32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司聘用外国专家长期来华工作手续的通知
提交部门:国际处   提交时间:2016-8-18 18:03:57 字号: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长期聘用外国专家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外国专家的聘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规范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外专字〔2015〕68号)要求,现将我司聘用外国专家长期来华工作手续办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1.学校聘任的高层次外籍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和外籍博士后;

  2.应校内聘用单位邀请,来我司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外籍专家。

  3.以下统一简称为外国专家。

  二、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

  1.聘用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职业(Z)签证《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所需材料(附件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将材料电子版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内提交,并为聘用单位办理无需充值注册就送38元公函。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聘用单位持无需充值注册就送38元公函等材料赴吉林省外国专家局为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上述两项共需30日左右);

  3.聘用单位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材料赴吉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外国专家办理职业(Z)签证《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需7日);

  4.外国专家收到聘用单位邮寄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职业(Z)签证《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原件后,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Z)签证;

  5.外国专家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10日内,聘用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所需材料(附件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将材料电子版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内提交,并为聘用单位办理无需充值注册就送38元公函。

  6.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聘用单位持无需充值注册就送38元公函等材料赴吉林省外国专家局为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需15日);

  7.外国专家入境后30日内,聘用单位协助外国专家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8.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变更护照、住宿地、随行家属等信息,须办理《外国专家证》变更手续;

  9.外国专家合同到期后,须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手续。

  三、注意事项

  1.聘用单位须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长期聘用外国专家并为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外籍高端专家及外籍教授、外籍副教授、外籍讲师等层次引进的外籍教师,外籍人才须经人才与学术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引进;外籍博士后须经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引进。

  2.为了提高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的效率,各聘用单位应指定外事秘书协助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的各项手续和各种证件,原则上,在华工作期间外国专家除体检和居留许可手续须本人到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以外,其余手续均由聘用单位外事秘书负责办理。

  3.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须在其《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有效期到期前至少1个月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和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合同聘期为1年以上的外国专家如需办理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则须至少提前2个月办理。

  4.各聘用单位须提醒和协助外国专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和各种证件,因不及时办理或材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聘用单位和专家本人承担。

  5.长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对于高层次外籍专家,年龄可适度放宽。

  四、其他事项

  为了更好地服务我司外国专家,请各教学、科研单位汇总本单位目前在聘期内的外国专家信息,填写《新能源与环境学经理期聘用外国专家(含外籍博士后)及随行家属信息汇总表》(附件3),于2016年9月1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发送至expert@jlu.edu.cn,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家科(友谊会馆西侧223)。

  联 系 人:李 赫 朱蓓蓓

  联系电话:85166565

 

  附件:1.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职业(Z)签证《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所需材料

     2.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所需材料

     3.《新能源与环境学经理期聘用外国专家(含外籍博士后)及随行家属信息汇总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人才工作办公室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