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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诚信应考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4-12-04 14:14:22 点击数: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即,为彻底净化考试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杜绝利用高科技器材进行考试作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将吉林省招生办公室转发的《关于依法从重从快做好危害国家教育考试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4〕45号)部分内容予以转发,并附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教育宣传片----《诚信考试,你做到了吗?》。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教育宣传片《诚信考试,你做到了吗?》链接如下:http://zsb.jlu.edu.cn/PageShow.php?ArticlesOne=000136&ArticlesTwo=000138&ArticlesId=1046&id=1046

 

附件1

关于依法从重从快做好危害国家教育考试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通知(摘录)

(吉公办字〔201445号)

三、统一法律依据,明确适用标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2013年省委政法委《关于依法打击危害国家教育考试违法犯罪行为会议纪要》的要求,统一法律适用的依据,以既定的追诉和定罪标准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关于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明知为考试作弊而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是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经公安机关鉴定确认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三是同时构成上述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打击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考试答案违法犯罪行为问题:

一是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答案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二是非法持有考试试题或答案,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考试中具有特定义务的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将考试试题或答案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四是出售虚假考试试题或者答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